新要求!必看,事关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发布时间: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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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印发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以下简称《专项督察办法》、办法)。办法明确了督察对象和重点,规范了督察程序和权限,并严格了督察纪律和要求。 
       生态环保部提出新要求,事关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明确了专项督察对象和重点、规范了专项督察程序和权限、严格了专项督察纪律和要求。

         一、督察对象是哪些?
        专项督察对象根据具体督察事项而定。

        一般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以及其他与督察事项直接相关的责任主体,同时兼顾涉及其他重要责任的地方、部门(单位)。

        二、督察重点是什么?
      督察事项涉及下列七种情形的,应当作为督察重点,加大督 察力度:

     (一)对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
     (二)对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落实不力的;
     (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
     (四)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恶化,且难以完成上级确定的生态环 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五)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甚至搞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的;
     (六)新闻媒体反复曝光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生态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
     (七)其他需要重点督察的情形。

         三、督察后如何整改?
         被督察对象应当根据督察指出的问题,于督察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整改方案,并按要求推进整改落实,6个月内形成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同时,加强信息公开,督察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一般应当对外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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